出台背景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86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创新中心功能定位、申报条件、建设程序、运行管理、考核评估和支持措施,有利于推动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稳定运行,更好发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和行业公共服务作用,为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创新中心功能定位和建设方向。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开展技术研发、工程化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的新型创新载体,属于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二章为工作职责,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以及创新中心主要任务。创新中心重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化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标准研制、人才引育、行业公共服务和体制机制创新等职责。
第三章为申报建设,明确创新中心按照“一中心一方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方式推进,实行自愿申报、择优培育、动态管理。对牵头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研发团队、资源整合能力、信用状况等提出要求,并明确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审查评审、列入培育、批复成立等程序。
第四章为运行管理,明确创新中心应按照建设方案开展运行,健全决策、执行、监督、项目、财务、资产、绩效管理、风险防控、知识产权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创新中心可采取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设运行,也可依托牵头单位建设运行。名称、建设方向、目标任务、牵头企业、建设运营主体、建设方案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为考核评估,明确考核评估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报告每年一次,定期考核每3年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化、成果产业化、行业公共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建立整改和退出机制。
第六章为支持措施,明确自治区对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按照适度支持、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创新中心命名规则、文件施行、原文件废止及解释等事项。
重点解读
(一)《管理办法》所称创新中心是什么?
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开展技术研发、工程化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的新型创新载体。
(二)创新中心重点服务哪些方向?
创新中心建设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聚焦广西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建设,着力突破产业链创新链“堵点”“难点”“卡点”,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
(三)牵头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牵头企业应为行业影响力大、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并具备持续研发投入能力和稳定研发团队。其中,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1.5%;5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研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四)创新中心如何申报和认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受理时间等事项。牵头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查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通过审查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签订培育任务书,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达到培育任务目标的,可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批复成立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
(五)创新中心可以采取哪些组建方式?
创新中心可采取两种形式组建。一是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设运行,采取“公司+联盟”组织模式,汇聚行业优质创新资源,促进成员单位深度协同。二是依托牵头单位建设运行,依托牵头单位现有研发、人才、设备、资金等资源开展建设运行,建立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模式要求,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六)如何加强运行管理和动态调整?
创新中心应按照建设方案开展运行,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健全运行管理机制,提升规范化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中心名称、建设方向、目标任务、牵头企业、建设运营主体、建设方案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严重科研失信、数据安全或失泄密问题等情形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支持、撤销创新中心资格等措施。
(七)创新中心如何考核评估?
创新中心考核评估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报告每年一次,定期考核每3年一次。已获批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参考或直接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考核评估结果,原则上不再组织考核评估。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结果为合格的,督促提高建设运行水平;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创新中心资格。
(八)创新中心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对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专项资金,累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用于研发设备购置、配套软件建设、测试验证、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支持创新中心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在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场景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获批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5年内累计给予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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