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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102

各理事、会员单位:

为加强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做好规范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桂工联协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创新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主体制定、修订并发布的规范性标准,包括:

第一条 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为引领行业和技术发展,提升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为加强行业上下游合作,与其他行业相关联的社会团体组织合作,制定的以双编号形式互认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桂工联协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面向市场、服务行业、协商一致、公开透明、快捷高效、开放灵活、创新引领、优胜劣汰”的发展原则,与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 桂工联协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同时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桂工联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的缩写 GGLX)、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八条 在重要行业、战略性信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特别是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软件信息等相关领域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究制定;组织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试验验证、征求意见、协调、审查、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与研究活动。
  跟踪研究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和国内外标准化的动态,适时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讲、咨询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
  组织开展国内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承担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委托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桂工联协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团体标准管理政策、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管理、团体标准推广等。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和委员若干。原则上桂工联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桂工联协选派担任。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化办)设在桂工联协标准认证部。

第十四条 积极发挥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各领域专家在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审查、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保障标准的质量水平和顺利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一节 提案
       第十六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向桂工联协标化办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提案前应进行项目预研;桂工联协可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者创新需要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建议。
        第十七条 申请制定团体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项目;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服务的应用;
(三)补充完善应用的各类导则、指南、图集、手册、技术措施等;
(四)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软件信息等相关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技术;
(五)国家鼓励发展领域亟需的技术。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八条 申请团体标准立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标化办提交《制定、修订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 1)。标化办接到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后,对申请书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办公会审议。桂工联协会员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二十条 通过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桂工联协公开发布渠道上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处理的项目,由桂工联协正式行文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主编单位在收到立项书后,应组建编制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明确编制计划,并报标化办。

第二十二条 团体准编制组应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确保团体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协调性。在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参编成员名单等;

?标准制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知识产权情况;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完成征求意见稿后提交标化办。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标化办在桂工联协公开发布渠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30 个自然日。征求形式为向特定单位或特定专家发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被征求意见方应提供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提供说明论据或论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征求意见涉及的技术问题,编制组可以电话询问或召开有意见提出者和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有重要修改或者编制组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 15 个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编制组应根据征求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资料提交至标化办。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化办组建审查组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审查组由标化办邀请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软件信息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查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低于 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 1 名。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 5 工作日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应有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标准审查时,编制组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三十条 函审审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函审,出具函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编制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再次提交审查,该项目行终止。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组审查的团体标准报批稿报桂7工联协审批。桂工联协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桂工联协发布团体标准,公告在桂工联协公开发布渠道上查询,并按规定备案。发布的标准由对应的相关机构进行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化办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第六章、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可送出版社出版,编制组应配合出版单位做好校对。

第三十七条 桂工联协可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传播与交流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

第三十八条 桂工联协单独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桂工联协,桂工联协与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发布方书面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九条 桂工联协承担在制定、修订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参照《标准制定的特8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 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编制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团体标准修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桂工联协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复审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应有原标准审查专家参加。复审结果的处理原则:不需要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并在标准封面、标准编号下面标明“XXXX 年确认有效”字样。需作修改的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予以修订,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

第四十五条 复审结果由桂工联协对外发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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